財會〔2019〕9 號
國務院有關部委、有關直屬機構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,財政部各地監管局,有關中央管理企業:
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,規范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,提高會計信息質量,根據《企業會計準則——基本準則》,我部對《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——債務重組》進行了修訂,現予印發,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。
執行中有何問題,請及時反饋我部。
附件: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——債務重組
財 政 部
2019年5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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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—債務重組》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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